5、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6、城镇户籍残疾人;
7、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8、城镇复员退役军人;
9、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且具有我市城镇户籍的其他失业人员。
(四)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为符合条件的上述人员核发《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作为享受优惠扶持政策的依据。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工商、银行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就业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机制,加强对证件发放和使用的管理与监督。提供政策扶持后,税务、工商部门要及时在《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由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对《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进行年检。凡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的不得享受当年税收等优惠政策。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以及采取其他形式骗取国家资金和优惠政策的企业及个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就业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
(五)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优惠扶持政策
1、对持《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氧吧、网吧外)的人员,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8000元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税款为限;大于8000元限额的,以8000元为标准予以扣减。
对2006年底前核准享受就业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
2、落实贷款扶持政策。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凭《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并具备贷款条件或资质的向担保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由商业银行核贷,办理贷款手续。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额度可以累加和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且担保机构同意续保的,可申请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从事微利项目的人员可享受财政贴息政策。其中:持《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由财政部门据实全额贴息(展期除外),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由财政部门给予50%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