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意见
(拉政发〔2007〕196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06]35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结合拉萨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落实拉萨市“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积极就业再就业政策,进一步贯彻“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以做好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再就业工作为重点,兼顾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有计划分步骤地统筹城乡就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建立新时期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重点做好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再就业工作,巩固就业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工作。在开发就业岗位的同时,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加强失业调控,减少失业存量,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2%以内。努力改善就业环境,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就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和队伍建设,完善市场导向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劳动力市场体系,加快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通过发展第二、三产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帮助困难群体就业再就业。
二、享受就业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
(三)享受就业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是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具有我市户籍,并持有由我市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列人员:
1、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及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富余人员;
2、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3、城镇规划区内被征地农牧民;
4、自失业登记之日起,6个月以上未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