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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南宁市社会福利院自费收养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社会福利院托养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3日)废止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南宁市社会福利院自费收养收费标准的通知
(南价费[2007]82号)


南宁市社会福利院:
  按照南宁市物价局、财政局《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费[2007]42号)》规定,你院收取的自费入院老年人和成年残疾人床位费、护理费以及残疾儿童自费入托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再纳入《收费许可证》的管理范畴,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为进一步提高收费透明度,根椐桂价费字[2002]15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重新明确你院自费收养收费标准。
  一、自费入院的老年人、成年残疾人收养收费包括床位费和护理费。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1、附表2执行。房间和护理级别,由自费人员自主选择,不能强制安排。
  二、 残疾儿童自费入托收费标准按附表3执行。
  三、自费人员服装自备,在福利院内的伙食费、医疗费由本人按实际开支支付,不包括在床位费和护理费内。
  四、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从下文之日起执行。请你院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批准机关及文号、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收费时使用自治区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表:
  1、自费入院的老年人、成年残疾人床位费收费标准表
  2、自费入院的老年人、成年残疾人护理费收费标准表
  3、残疾儿童自费入托收费标准表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表1:
  自费入院的老年人、成年残疾人床位费收费标准表

  项目

房间

 

等级

房间面积

(平方米)

收 费 标 准

(元/床·天)

房 间 设 施

 

 

 

 

一、高等级房间

  

厨房、卫生间、空调、电话、彩电、沙发、

衣柜、高低床

1、单人间

15-20

20

2、双人间

25-30

15

3、三人间

40-45

10

一、普通房间

  

厨房、卫生间、普通床、共用电视机

1、单人间

15-20

6

2、双人间

20-30

5

3、三人间

25-45

4

4、四人及四人以上房间

30-4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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