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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纠正部分城区物价局违规核发《收费许可证》行为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纠正部分城区物价局违规核发《收费许可证》行为的通知
(南价费[2007]81号)


各县、区物价局:

  我局在2007年房地产价格专项检查中,发现青秀、兴宁、江南、西乡塘等城区的物价局,给辖区房屋管理所(以下简称“房管所”)核发《收费许可证》时,存在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收费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价费字〔2003〕300号)和《国家计委办公厅对收费许可证有关条款理解问题解释的复函》(计办价检〔2001〕608号)的有关规定的行为,具体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如下:

  一、具体存在问题

  (一)将属于房地产交易中心在交易环节收取的住房转让手续费、住房租赁手续费、非住房租赁手续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列入《收费许可证》,核发给行使房屋管理行政职能的房管所,存在所核发证的收费主体不符合规定的问题。

  经查实,上述四城区房管所均属于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负责行使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管理的行政职能。四城区物价局核发《收费许可证》所引用的计价格〔2002〕121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桂价费字〔2002〕130号《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收费主体是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交易中心,收费性质是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环节是房地产交易环节,收费前提是提供交易场地和服务。而城区物价局却将这些经营服务性收费列入《收费许可证》,核发给不符合收费主体条件的,也没有按规定取得经营执照,没有提供交易场所、交易服务的以及仍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房管所,违反了桂价费字〔2002〕130号文件的具体规定。

  (二)未经自治区物价、财政部门审批,将属于综合性、专业性档案馆的查档收费列入《收费许可证》,核发给房管所,存在超越权限审批收费和核发证的收费主体不符合规定的问题。

  城区物价局核发《收费许可证》引用的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30号)附件一所指的收费主体是综合性、专业性档案馆,文件还明确了具体收费办法应由省级物价、财政部门制定。而城区物价局在没有经过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前提下,将属于综合性、专业性档案馆的收费列入《收费许可证》,核发给房管所,违反了〔1992〕价费字130号文件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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