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试行单病种限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价费[2007]79号)
各有关试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和价格行为,降低医疗费用,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切实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经研究,决定在市区范围内的市属二级以上的12家医疗机构试行单病种限价工作,为做好我市的单病种限价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单病种限价是指对无合并症的单一病种患者从确诊入院,经检查治疗、用药、手术到治愈出院整个过程限定的最高医疗费用。
二、试点医疗机构的单病种实行全市统一最高限价,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具体病种的最高限价见附表。各试点医疗机构在最高限价内,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限价。
三、试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卫生部《病种质量控制标准》(试行)确诊技术操作规范,制订相应的诊疗操作细则,明确科学合理的临床治疗路径。
四、凡选择单病种限价治疗的患者,治愈出院费用未达到限价的,按实际治疗费用结算,实际费用超过限价的,按最高限价结算
五、为提高单病种限价的透明度,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医患沟通,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各试点医疗机构要做好价格公示工作,将本院具体实施的限价单病种名称、价格、除外内容、计费单位、编码等进行公示,同时在患者选择单病种治疗前,将费用、治疗方案、医疗风险等情况告知患者。经双方同意签订单病种限价协议书,
六、试行单病种限价是推行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逐步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一项新举措;是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确保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手段,各试点医疗机构必须高度重视,成立以院长为组长,财务、审计、医疗、护理部门负责人为主要成员的单病种限价领导小组,负责单病种限价的具体工作,确保单病种限价工作的顺利实施。
七、单病种限价工作从2007年1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满以后,各试点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试行单病种限价的总结工作,对试行单病种限价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卫生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