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分类(第二批)及明确相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苏价费[2005]93号、苏财综[2005]23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第九批、第十批国家职业标准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4]465号、苏财综[2004]160号)等有关规定,为完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体系,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分类作了相应增补。现将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分类(第二批)(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开展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分类(第二批)相关的技能鉴定,应在执行《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同时,对应《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分类收费标准》规定的类别和鉴定级别进行收费。
二、本通知自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分类(第二批)公布之日起生效,过去与之有抵触的规定相应废止。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分类(第二批)
(2005年4月公布施行)
职业类别
| 职业(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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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
| 企业管理人员
| 职业信息分析师、职业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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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
| 机械设备加工、维修装备人员
| 汽车(拖拉机)装配工、汽车生产线操作调整工、机动车检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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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备装配、试验、检修人员
| 变压器装配工、互感器装配工、变压器试验工、电工、化工检修电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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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设备装配调试人员
| 计时仪器、仪表装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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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服务人员
| 珠心算教练师、社会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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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管理与应用人员
| 网络编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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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
| 工程施工人员
| 水泥制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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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美术品制作人员
| 包装设计师、玩具设计师、汽车模型工、汽车饰件制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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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类
| 粮油食品制作人员
| 食糖制作工、味精制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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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生产人员
| 蒸发工、蒸馏工、萃取工、吸收工、干燥工、结晶工、化工总控工、玻璃配料工、玻璃钢制品工、气体净化工、压缩机工、制冷设备维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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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人员
| 柔性版制版工、网版制版工、柔性版印刷工、网版印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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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人员
| 农机营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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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洗染人员
| 纺织染色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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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用机电产品维修人员
| 缝纫机装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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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专用机械人员
|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农机机械操作工、农机化技术推广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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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类
| 社会服务和居民生活服务人员
| 废旧物资回收挑选工、锁具修理工、农机服务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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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畜牧生产人员
| 水生哺乳动物驯养师、有害生物防治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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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和电信人员
| 呼叫服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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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类
| 铁路运输人员
| 车站值班员、客(货)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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