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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修改《石家庄市市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6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9日)废止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修改《石家庄市市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建[2005]77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局属相关单位:
  根据市法制办《关于修改<关于在高危生产经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低押金的暂行规定>部分内容的请示》(石法办[2005]13号)要求,现将《石家庄市市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修改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企业即可申请返还工资保障金。市建筑劳务市场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经核实未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予以办理返还手续,退回该工程预存的工资保障金本金及利息。
  修改后的《石家庄市市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附后。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石家庄市市区内的房屋建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
  第三条 石家庄市建设局对市区内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石家庄市建筑劳务市场(以下简称市建筑劳务市场)负责市区内保障金的收纳、支付管理等具体工作,同时接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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