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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直有关部门关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要求的通知


  (四)进度情况报告。

  为全面、准确、及时掌握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度,加强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加快推进灾后恢复重建,省灾后重建委员会规划实施组建立了灾后重建项目半月报告制度,要求国家规划明确的39个极重和重灾县(市、区)、省定12个重灾县(市、区)和“8·30”攀枝花-会理地震涉及的3个县(区)所在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落实专人,采取条块结合的方式,每半月报送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包括项目个数、项目估算总投资;2009年完成估算投资、完成项目个数;半月开工项目个数、半月竣工项目个数;截至半月累计竣工项目个数、累计完成项目投资)。

  另外,按照灾后重建总体规划的要求和国家的统一部署,在牵头编制10个《专项规划》的省直部门组织实施专项规划评估的基础上,由省发展改革委开展总体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恢复重建任务,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三、工作要求

  (一)分解年度计划,加快项目审批。各受灾县(市、区)要抓紧完成对年度计划的分解下达工作,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权限的通知》(川发改投资〔2008〕580号)要求,尽快完成对相关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做好项目开工准备和项目启动工作,加快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实施进度。

  (二)统筹平衡资金,搞好协调服务。受灾市(州)、县(市、区)都要加强资金平衡,通过加大政府财政投入,统筹使用好对口支援、社会募集、国内银行贷款及国外优惠紧急贷款等资源,多渠道筹集资金。要统筹协调、区别对待,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创新机制、多元配置的原则,拓展融资渠道,引导市场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省直相关部门要做好相关服务、协调工作。

  (三)严肃报告制度,加快信息报告。受灾市(州)、县(市、区)要进一步深化对报告制度的认识,严格按照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报送灾后恢复重建进展情况,并请在人力财力上给予保障。

  省监察厅关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工作要求

  一、前期情况

  抗震救灾进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以来,各地高度重视,严格工作纪律,制定相关制度规定,总体情况良好,初步实现了不出大问题的目标。但是,在灾后恢复重建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第二十检查组在川检查时发现了不少问题,要求切实整改。审计署第4号审计公告中也提出了一些问题。灾后恢复重建以来省纪委省监察厅共收到相关信访举报340件。主要反映有以下方面的问题:

  一是一些地方工程项目招投标不规范。这一问题在很多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地方以应急为名,规避招投标;有的地方将本应招标的项目拆分进行比选;有的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围标、串标现象比较普遍;有的在工程项目招投标中程序不规范,没有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二是个别地方项目编报不实。个别地方为争取资金和项目,弄虚作假,不实事求是编报项目。有的地方对灾后重建项目的界定不准确,将未纳入重建规划范围的项目归入灾后重建项目。有的将灾前已核准或开工甚至已建成的项目又界定为灾后重建项目。

  三是个别地方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大局观念和政策意识差。个别地方在灾后重建工作中政治敏锐性不强,没有严格落实灾后重建资金物资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没有把重建资金用在最需要的地方,不注意节约开支,存在铺张浪费的现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四是有的地方灾后重建进度较慢。总体上看,各重灾市(州)都十分重视加快灾后重建进度。但由于配套资金、人力物力等多种因素,各地灾后重建进度不一。

  二、政策规定

  关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纪律,中央纪委和省委、省政府提出了相关要求,出台了政策规定。针对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集中的实际,省政府出台了《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以及《补充通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四川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办法》、《港澳特别行政区援助四川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办法》等监管办法。现将有关规定予以重申。

  一是不得巧立名目规避招投标或比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投标,不得将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比选。从严控制并严格组织应急工程的实施。不招标不比选应急工程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必须是抢险救灾项目,不立即实施将会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较大损失;必须是因地震等引起的新的灾害和次生灾害,10天内必须进场施工的;必须是灾害发生的特定受损和险情范围内的项目。各市(州)人民政府必须严格审批,不得擅自扩大不招标、不比选应急工程的范围和条件。

  二是按规定做到信息公开。除保密工程和保密事项外,所有灾后恢复重建工程承包人的确定方式和结果都要做到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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