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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对出租汽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对出租汽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问题的批复
(苏价费[2005]104号、苏财综[2005]30号)


连云港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出租汽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问题的请示》(连价费字[2005]73号)悉。经与省有关部门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条规定:“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如果出租车属于上述免检范围的,登记时应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营运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出租车属于营运汽车,应按这一规定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涉及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0]308号,苏财综[2000]172号)中“每年检测一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布前规定的,现应以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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