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卫生部门职责。医疗机构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民政部门和残联提供残疾伤员的医疗情况,组织有关医务人员进行康复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培训,为残疾伤员康复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负责落实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残疾伤员费用报销工作。
(四)财政部门职责。负责安排残疾伤员康复所需财政补助经费。
(五)劳动保障部门职责。负责对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残疾伤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按相应规定进行报销,并承担残疾伤员康复后的就业援助工作。
(六)教育部门职责。与卫生、残联等部门共同商定各级各类康复医学人才培养规划,多形式多渠道办学,加大培养数量,加快培养速度。
(七)公安部门职责。负责对需要医疗康复的残疾伤员的身份确认。
四、强化康复工作措施
(一)加强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及早、自愿、就近、方便的原则,对残疾伤员尽早实施康复训练和假肢安装等工作。残联要指定康复伤员康复机构,康复机构要参照卫生部、中国残联《
地震伤员康复指导规范》,开展康复工作,减轻残疾程度。
(二)经费保障。残疾伤员的康复医疗费用,由地方政府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及财政补助等多渠道解决。各级民政、残联要主动沟通和联系红十字会等社团组织和民间组织,争取社会捐赠支持。
(三)加强社区康复和家庭康复。针对有康复需求但不需要在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残疾伤员,各地残联可以采取社区康复和家庭康复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做好残疾伤员康复工作。
(四)加强技术指导。各地要根据康复工作开展情况,及时组织康复专家组对当地地震残疾伤员康复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评估,并实时调整工作方案。
(五)工作进度。
1.6月底前,各级医疗机构要对可能需要进行残疾康复的伤员进行登记,并将登记表交当地民政局和残联。
2.7月,各级残联要按照卫生部、中国残联《
地震伤员康复指导规范》的要求,实施早期康复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