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苏价费[2004]441号、苏财综[2004]141号)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化妆品、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等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和收费行为,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实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收费及相关管理行为,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企业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健康检查,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业人员必须接受的预防性健康检查。
本办法所称健康检查机构,是指依法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条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收费应当坚持合法、公平、公开、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负责制定全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收费管理办法(包括体检项目、体检频次、体检收费标准等,详见附件1、2)。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在省规定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各市、县价格、财政、卫生部门均不得随意扩大健康检查范围,增减健康检查频次和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办法。
第六条 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健康检查、收费场所通过公告、电子触摸屏、明码标价等形式,公示健康检查项目、内容、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减免政策,自觉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