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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本办法所称健康检查,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业人员必须接受的预防性健康检查。

  本办法所称健康检查机构,是指依法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条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收费应当坚持合法、公平、公开、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负责制定全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收费管理办法(包括体检项目、体检频次、体检收费标准等,详见附件1、2)。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在省规定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各市、县价格、财政、卫生部门均不得随意扩大健康检查范围,增减健康检查频次和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办法。

  第六条 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健康检查、收费场所通过公告、电子触摸屏、明码标价等形式,公示健康检查项目、内容、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减免政策,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卫生部规定的预防性健康检查项目和技术规范、操作程序实施健康检查,使用卫生部统一样式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表,依据检查结果对健康检查合格者发放健康证明,并加盖健康检查单位公章。对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提出医学、卫生学建议。

  第八条 健康检查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健康检查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规定,不得向受检人员再收取挂号费、门诊诊疗(查)费、健康证明(书)工本费及其它费用。

  第九条 健康检查机构开展健康检查收费,应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各级医疗机构取得的健康检查收费收入作为医疗收入管理。各级疾病控制机构等卫生机构的健康检查收费(预防性体检费)收入,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取得的收入应缴入同级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健康检查机构要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卫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从业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健康检查机构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健康检查机构不得拒绝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得强制要求从业人员或从业人员所在单位组织从业人员,到其指定的健康检查单位参加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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