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价费[2004]441号、苏财综[2004]141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
现将《
江苏省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附件1:
江苏省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江苏省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项目及收费标准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厅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1: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化妆品、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等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和收费行为,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实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收费及相关管理行为,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企业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