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徐州市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的通知
(徐价服(05)136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徐州市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徐州市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
二00五年八月九日
徐州市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餐饮行业价格行为,建立良好的价格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价格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
江苏省服务价格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餐饮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餐饮业的经营者,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餐饮业价格行为的管理。
市区餐饮行业价格日常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辖区价格部门负责。
第四条 餐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质价相符、正当竞争的原则,遵守价格法规和政策,自觉规范价格行为,自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第六条 严禁牟取暴利。餐饮经营者制定价格时,要以经营成本为基础,以当地行业平均利润水平为指导,合理制定价格。
第七条 严禁价格欺诈。提倡餐饮经营者采用成品或半成品出样公示消费者,防止偷工减料,掺杂使假。严禁计量不符、质价不符、承诺不兑现等各种形式的价格欺诈行为。
第八条 严禁价格歧视。在同一饭店内菜肴、面点、酒类等食品的标价,应当实行同一品种、同一质量、同一价格,不能因服务对象不同而实行歧视性价格。
第九条 餐饮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内为消费者提供餐饮之外的有偿服务,应事前标明、公示,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