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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川办发[2008]18号)


省直各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根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结合省政府立法工作的实际和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现就做好省政府2008年立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政府立法工作。要按照省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的全省工作总体取向,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制度保障,通过法律制度引导、规范、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突出政府立法工作重点。要着力抓好规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公共安全管理,突出关注民主问题,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相关制度,推进基层民主建设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订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项目。

  三、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增强政府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起草或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要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要通过网络、报刊等载体公布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增强立法工作计划的严肃性,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立法项目。列入《四川省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计划》制定类的立法项目,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抓紧起草,按时报送省政府审查;不能如期完成的,要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职权的,起草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和沟通,书面征求意见;向省政府上报草案时,要一并说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情况和存在的不同意见。省法制办在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过程中要注意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协调好相关部门的职责关系。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计划

  一、地方性法规制定项目及负责起草部门

  1《四川省村务公开条例》                 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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