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
(苏价费[2005]283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卫生局,省管医疗机构:
现就贯彻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苏价费[2005]213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的有关政策作进一步明确,请结合《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通知》中作为政府指导价的手术麻醉类、护理类、部分大型设备检查项目和列入《江苏省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目录》的材料计算价格的尾数处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金额在10元以下的,尾数保留到角;金额在1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尾数保留到元;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尾数保留到10元。尾数均按四舍五入计算。
其中:护理类价格统一保留到角,尾数按四舍五入计算。
二、为便于管理,对列入注射类特殊医用材料中的一次性输液器(编码:1204-1)、一次性注射器(编码:1204-2),由省统一制定向患者收费的最高标准,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省定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