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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开展收费许可证清理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开展收费许可证清理工作的通知
(南价费[2007]73号)


各县、城区、开发区物价局:

  现将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开展收费许可证清理工作的通知》(桂价费[2007]38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各县、城区、开发区物价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收费许可证核发范围的规定,按照“谁发证,谁清理”的原则,实行分级清理,哪一级核发的收费许可证,由哪一级负责清理。

  二、清理的范围和要求。各县、城区、开发区物价部门要对本部门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进行全面清理,除保留具有合法收费主体资格和收费依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费许可证》以外,所核发的经营服务性、公益服务性、中介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一律注销,并做好清理统计上报工作。统计上报内容请按附表所列认真填写。

  三、时间安排。请各县、城区、开发区物价局于2007年9月30日前将收费许可证清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物价局(收费科)。

  联系电话:5539289  传真电话:5539922

  电子邮箱:gxnnwjjsfk@163.com

  附:
  1.经营、公益、中介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清理情况统计表
  2.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开展收费许可证清理工作的通知》(桂价费[2007]387号)(略)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

  附1:
  经营、公益、中介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清理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收费主体

收费许可证性质

核发收费许可证情况(个)

清理情况(个)

备 注

总数

正本

副本

保留

注销

 

 

 

 

 

 

 

 

 

 

 

 

 

 

 

 

 

 

 

 

 

 

 

 

 

 

 

 

 

 

 

 

 

 

 

 

 

 

 

 

 

 

 

 

 

 

 

 

 

 

 

 

 

 

 

 

 

 

 

 

 

 

 

 

 

 

 

 

 

 

 

 

 

 

 

 

 

 

 

 

 

 

 

 

 

 

 

 

 

 

 

 

 

 

 

 

 

 

 

 

 

 

 

 

 

 

 

 

 

 

 

 

 

 

 

 

 

 

 

 

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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