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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降低经济开发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降低经济开发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南价费[2007]64号)


经济开发区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降低我区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7]354号)规定:“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或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当地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已全部落实到位的,不能向学生收取住宿费,所需相关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当地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尚未全部落实到位的,且学校经费确有困难的,可适当收取住宿费。”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经研究,从二〇〇七年秋季学期起,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非公寓式学生宿舍停止收费,其他住宿费收费标准在原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降低30%。经济开发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降低后的住宿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中学同时有初中和高中学生住宿的,高中学生的住宿费仍按南宁市物价局原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南宁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经济开发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南价费[2006]111号)同时废止。

  请通知学校到经济开发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要求学校实行亮证收费,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附表:《经济开发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降低后的非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表》

南宁市物价局
南宁市财政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表:经济开发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降低后的非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表

学 校 名 称

楼号

原收费标准

(元/生·学期)

降低后的收费标准

(元/生·学期)

备  注

经济开发区高岭小学

1#楼

35

25

财政性和非财政性资金共同建设

经济开发区那洪中学

1#楼

5

停止收费

财政性资金建设

注:住宿费收费标准已含宿舍水电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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