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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核定血液及血制品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核定血液及血制品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苏价费[2005]292号)


省血液中心,各市物价局、卫生局:

  为切实保证医疗临床用血安全,促进我省采供血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献血条例》及《江苏省定价目录》,根据我省采供血机构血液采集、储存、分离、运输和检验等成本费用状况,参考邻省价格水平,决定调整、新增血液及血液成分供应价格(详见附件一)和血型与配血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规定的血液及血液成分供应价格为采供血机构向医疗机构的供应价格,包括血液采集、储存、分离、运输以及血型、血比重筛选、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HIV抗体)、梅毒试验等常规检测的初检、复检费用。

  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HIV抗体)复检采用进口试剂的,可在现行价格的基础上分别加收28元/每单位次和18元/每单位次,(每单位是指200毫升全血或200毫升全血制备的成分血)。进口试剂价格按《江苏省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苏价费[2005]214号)的规定执行。除上述规定外,采供血机构不得再加价或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服务价格(含医疗机构储存、配血费用和输血中的一次性材料费用)每单位加收10元。

  三、采供血机构有关的免疫血液学检测等服务项目价格按《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5]213号)的规定执行。

  四、对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收费减免政策按《江苏省献血条例》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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