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明确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编码的通知
(苏价费[2005]358号)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省管医疗机构: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5]213号)的规定,为了满足特殊人群的医疗需求,促进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保证医疗机构正常收费秩序,对部分特需医疗项目价格明确以下规定:
一、特需医疗项目价格管理仍按江苏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放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2]401号)规定执行。
二、明确部分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及编码(详见附表)。
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门诊及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等制度,由患者自愿选择,不得暗示或强制患者接受服务。医疗机构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应事前申报备案和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接受价格、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表:部分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编码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表:
部分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编码
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涵
| 除外
内容
| 计价
单位
| 价格
|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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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1000002-a
| 高级专家诊疗中心专家门诊(会诊)诊查费
| 具备单独的诊疗场所,实行包括挂号、诊治、送检和取药等全程服务。诊疗室、候诊室配备空调设施,
有茶点供应。诊疗专家由具有正主任医师、教授以上高级职称(或国家、省学科带头人)的专家组成,实行高级专家挂牌诊治和对疑难杂症的集体会诊。高级专家门诊和疑难杂症会诊的首诊确诊率达到85%以上。含挂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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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需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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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00001-h
| 特需病房床位费
| 按套间、单人间配置,除具备基本医疗配备条件外,还应设立独立的卫生间和洗浴设施,配备空调、电视、衣橱、沙发、冰箱、微波炉、电话等相关生活服务设备。每天均由副主任以上医师查房,管床医生由主治以上医生担任,配备足够的护理力量,确保患者的医疗护理和生活护理,患者的检查和治疗均由专人陪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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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需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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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000003-a
| 中医保健配方、膏药配制费
| 开配方、膏方专家必须为省级以上名老中医、名中西医结合专家称号,并享有政府津贴的专家。含配
制配方、膏方等人工、燃料、辅料
、包装用品
| 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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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需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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