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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物价局关于电力增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电力增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徐州供电公司、各县(市)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电力收费,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农村居民用电新增容量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苏价工函[2005]156号)、《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电力增容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苏价工函[2005]157号)精神,现就电力增容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向多回路用电户收取的供(配)电工程贴费变更为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一般供电要求的电力用户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供电企业不得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二、为了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在国家没有统一出台高可靠性电价前,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可按供用电双方约定的容量适当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但不得再以供(配)电工程贴费名义收取任何费用。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标准仍按省苏价工[2000]242号文件附表规定的水平执行。

  三、临时接电费用结算标准及期限处理办法仍按徐价管[2002]63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城镇居民电力增容收费办法及标准仍按徐价管[2000]69号、徐价管[2002]13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农村居民用户申请电力增容,供电部门不得收取增容费、供(配)电贴费等费用。

  六、农村非公寓式居民合用表改造成一户一表或新增用户申请用电,应承担相应的施工、材料费,其收费标准根据容量大小,并按从紧的原则确定:

  1、装表容量在8千瓦及以下的,其收费标准为每户120元(含刀闸、PVC管及附件、接户线、熔丝及附件等材料费用)。

  2、装表容量在8千瓦到12千瓦(含12千瓦)以内的,每户850元。

  3、容量超过12千瓦的,其具体收费标准可按照客户自愿委托的原则,由供电公司提供工程造价(或预决算)单,并与用户签订协议(合同),按实结算。

  七、公寓式农村居民用户申请增容的,执行当地城市居民申请增容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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