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睢宁县城区污水处理费的批复
(徐价管[2005]37号)
睢宁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的请示》(睢价管字[2004]57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03]44号、苏建城[2003]25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水价改革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03]93号)规定,经研究并报省物价局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提出的调整污水处理费方案。至2006年末,县城区污水处理费平均每吨为1.10元,分步实施到位。
具体分类征收标准及出台时间由你局按照国家及省相关政策确定,报县政府同意后执行。
二、使用自备水源,并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入污水的单位,应按规定的标准交纳污水处理费。
三、进一步规范水价构成。现行自来水到户价格具体构成为:含税基本水价、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城市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省水处理专项费用。请你县严格按有关规定的价格构成执行,不得在水价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