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档案系统利用档案收费问题的复函
(苏价费函[2004]225号、苏财综[2004]166号)
江苏省档案局:
你局《关于报请审批<江苏省档案馆档案资料利用收费标准>的函》(苏档函[2004]26号)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30号)规定,现结合我省实际函复如下: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级综合性档案馆,对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二、收费范围
1、为落实房、地、财产、债务、债权、学历、工龄和解决纠纷,生产建设或进行其他盈利性、商业性活动以及进行汇编出版等有经济收益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利用档案均属收费范围。
2、利用本单位或个人形成、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和各级党政机关为工作查考利用档案,应无偿提供服务(复制工本费照收)。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档案保护费
利用一般档案进行复制、照相等,需缴纳档案保护费。查阅档案不得收费。具体档案保护费收费标准如下:
复制纸质档案资料:建国前1元/页,建国后0.5元/页。
复制照片3元/张。
复制盒式录音带5元/盘。
复制盘式录音带10元/盘。
复制录像带20元/盘。
复制16毫米影片25元/盘。
复制35毫米影片50元/盘。
为摄制电影、电视、出版或陈列展览等利用一般档案资料10-20元/画面,建国前档案资料50-100元/画面。
(二)复制档案资料工本费
复制档案资料工本费由省定最高收费标准,各市、县(市)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省最高收费标准为:
1、纸质档案资料:静电复印A4纸0.4元/张,A3纸0.7元/张;缩微片还原复印A4纸1元/张。
2、照片档案资料:扩印照片5寸2元/张,7寸4元/张,10寸10元/张,12寸20元/张;彩色扫描复制(A4纸)15元/页;翻拍照片15元/张,加修30元/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