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的通知
(徐价管[2005]31号)
市水利局,各县(市)、区物价局:
水是国民经济的命脉和人民生活的基本保障,为科学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的通知》(苏价工[2004]1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水资源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原则
一是有利于节约和保护水资源;
二是有利于水资源的合理配置;
三是充分考虑用水户的承受能力,特别是农民的承受能力。
二、调整标准
根据以上原则,我市各类用水的水资源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地表水水资源费
除农村中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外,其他各类地表水用水户,水资源费标准调整为每立方米0.13元,具体规定如下:
1、根据国家文件规定,对涉及农村中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免收水资源费(含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费)。
2、电厂用水。中央直属电力企业的循环冷却水仍不征收水资源费。其他电厂循环冷却水均按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开式循环冷却用水按其取水量的2%计收;闭式循环冷却用水按其实际补充新鲜水量计收。电厂其他用水,按规定标准征收水资源费。执行中若国家及省有新的规定,从其执行。
3、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对省级以上农业龙头加工企业的生产用水,由所在地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年度用水计划,计划内用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
(二)地下水水资源费
对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源,在公用自来水供水管网到达地区,其水资源费标准与当地自来水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价持平;对洗浴、室内游泳池、洗车、饮料、矿泉水、啤酒等特种行业用水,其水资源费标准与当地自来水同类用户水价(含各种附加)持平。在公用自来水供水管网暂未到达地区,其水资源费标准按上述规定所对应的标准六折执行。
(三)公用自来水厂的水资源费,不分地表水和地下水,统一按不高于地表水水资源费标准0.13元/立方米征收。具体水平以各地自来水价格中所包含的水资源费标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