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人才流动及中介服务机构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人才流动及中介服务机构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苏价费[2004]416号、苏财综[2004]137号)


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市《关于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宁价费[2004]275号)收悉。现就请示事项批复如下:

  一、关于对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免收人事代理服务费的时限问题。经请示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同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应理解为: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要求户口和人事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档案管理机构按规定保留其档案两年期间,免收其人事档案委托保管费;本人要求将其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在本人未落实工作单位期间,人事、教育等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为其免费提供包括人事档案委托保管费在内的人事代理服务,直到其落实工作单位为止。

  二、关于企业性质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中介服务收费政策的问题。企业性质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只能在经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收取作为经营性收费管理的人才中介服务费用,不能收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人才流动服务费用,其具体收费管理按现行经营性收费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