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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物价局、徐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物价局、徐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价服[2004]235号)


各县(市)、贾汪区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市各物业管理单位:

  现将《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04〕3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建设单位以招投标方式确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应在实施收费7日之前将中标服务合同书,分别报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属招标或议标的,由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管单位,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政府指导价协商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各地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即当地物业服务分项目收费基准价、或物业服务等级收费基准价,由当地价格、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因素,定期制定、公布。(徐州市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另行下文,在未制定、公布之前暂按现行收费水平执行)

  普通住宅区域内办公、经营性用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物管单位与业主协商确定。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应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实施专人管理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政府指导价,并签定委托合同后执行。(徐州市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另行下文)

  三、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业主应向物管单位书面告知,并由物管单位确认,物业服务费用可按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比例交纳。

  四、对同一建设项目,分期开发,分期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给先期入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等环境污染、生活不便的,先期入住的业主可按最高不超过规定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比例交纳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其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向物管单位足额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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