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收费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收费,切实规范收费及服务行为。并按价格、财政等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收费收支情况、收费票据、报表帐册及其它有关资料,自觉接受收费年审和其它形式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今后如需增加新的职业(工种)(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省政府批准公布新的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工种)以及本省组织鉴定的行业特有工种),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由其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其分类和收费标准建议,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由省物价局、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发文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按照《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2]15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建立完善特困职工扶贫帮困救助机制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8号)要求,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收费、下岗再就业培训收费减免规定,分别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施行。
上述收费减免对象,应包括下岗再就业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特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等国家和省规定的减免对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省内过去的规定一律同时废止。
附件2:
江苏省职业(工种)分类(第一批)
(2004年12月公布施行)
职业技能鉴定类别
| 职业(工种)
|
|
第一类
| 企业管理人员
|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企业培训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物流师、心理咨询师、电子商务师询师、电子商务师
|
|
|
第二类
| 机械设备加工、维修装备人员
| 维修工(摩托车*、勘探机械、汽车发动机)、修理工(摩托车调试、汽车*、农机轮胎)
|
|
钳工(装配*、工具*、机修*、模具、检修)
|
|
车工*、铣工*、刨插工、磨工*、镗工*、钻床工、涂装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制齿工、螺丝纹挤形工、抛磨光工、模型工、锯床工、数控车床操作工、数控铣床操作工
|
|
|
铸造*、锻造*、冲压、剪切、焊工*、金属热处理*
|
|
铁、公(道)路运输机械设备操作及有关人员
| 驾驶员(汽车*、起重型汽车、汽车运材)、机车司机
|
|
电力设备检修人员
| 检修工(锅炉本体、水轮机、汽轮机本体、电机、变压器、锅炉附属设备)、继电保护员
|
|
电子设备装配调试人员
| 电子设备装接工、调试工(无线电、计算机)、计算机维修工*、无线电设备机械装校工
|
|
仪器仪表装配修理人员
| 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子*、电工*)、仪器仪表修理工(精密*、电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
|
|
日用机电产品维修人员
| 维修工(用户通信终端*、家用电子产品*、家用电器产品*、电梯安装)、维修电工*
|
|
邮政和电信人员
| 机务员(微波、卫星、天线、传输、交换、通信电力)、电信终端维修员、线务员、市话测量员
|
|
社会服务人员
| 科技咨询师、职业指导员*、
|
|
计算机管理与应用人员
| 计算机网络管理人员、计算机程序设计人员、多媒体作品制作员
|
|
第三类
| 冷作钣金加工人员
| 冷作钣金工*、钣金工
|
|
第三类
| 炼钢、铁人员
| 烧结工、炉前工、轧钢工、热力司炉工
|
|
生活生产电力设备安装操作、修理人员
| 安装工(锅炉设备*、电气设备*、变电设备*)、变电检修工、电工、化工检修电工、中央空调操作工、空调机维修工、空调机装配工、电线电缆制造工、电源调试工、机械设备安装工、电冰箱(柜)装配工、洗衣机装配工、小型家用电器装配工
|
|
发电运行值班人员
| 值班员(锅炉运行、电气、汽轮机运行、变电站)、送(配)电线路工
|
|
检验人员
| 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检验工(化学*、仪器、纺织纤维*、食品*、商品)、棉花检验员、木材检验师
|
|
动力设备装配人员
| 装配工(锅炉设备*、电机*)、锅炉操作工*
|
|
工程施工人员
| 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石工、装饰装修工*、抹灰工、油漆工(建筑、装饰)、室内成套设施装饰工、管工*、打桩工、供水(生产工、供应工)、测量工、线路工
|
|
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
| 操作工(起重装卸机械*、运输机、输送机等)、驾驶员(起重机、推土机、铲运机、挖掘机)
|
|
工艺、美术品制作人员
| 制作工(贵金属首饰手工*、地毯)、贵金属首饰机制工、机绣工、工艺品雕刻工、装饰美工、玻璃熔化工、浮法玻璃成型工、墨水制作工、自来水笔制作工、圆珠笔制作工、铅笔制作工
|
|
环境监测、检验 、处理人员
| 水环境监测工、水质检验工
|
|
|
第四类
| 粮油食品制作人员
| 糕点面包烘焙工*、豆制品制作工、制油工、熟肉制品加工工*、冷食品制作工、酿酒工(白酒、啤酒、黄酒、果露酒、酒精)、加工工(猪屠宰、牛羊屠宰、禽类屠宰)、酱油酱类制作工、食醋制作工、酱腌菜制作工
|
|
验光配镜人员
| 眼镜(验光员*、定配工*)
|
|
摄影服务人员
| 摄影师*、冲印师
|
|
化工生产人员
| 化工(操作工、试验工、分析工)、制冷工、仪表维修工、防腐蚀工*、分离工、反应工、煤制气工、液化石油气罐瓶检修工、污水处理工、化妆品配制工、燃气储运工
|
|
工艺、美术品制作人员
| 室内装饰设计员、广告设计师、宝石琢磨工、陈列展览设计人员
|
|
木材制品人员
| 木工(手工*、机械、精细*)
|
|
印刷人员
| 制版工(凸版、凹版、平版)、印刷工(凸版、凹版、平版)、出版物发行员*、装订工
|
|
广播影视制品制作播放及文物保护作业人员
| 唱片工、音响调音员*、电影放映员、文物修复工、录音师、钢琴调律师、钢琴制作工
|
|
购销人员
| 粮油管理员、医药商品购销员*、鉴定估价师*、中药调剂员*、中药购销员*、农产品经纪人、农副土特产品收购人员
|
|
服装、洗染人员
| 裁缝(裁减*、缝纫*)、服装(设计定制工、整烫工、模特)、洗衣师*、染色师、织补师
|
|
农林专用机械人员
| 驾驶员(拖拉机、农用运输车)、沼气生产工*、农机修理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
|
|
日用机电产品维修人员
| 维修工(照相器材*、钟表*、办公设备*)
|
|
|
第五类
| 美容美发人员
| 美容师*、美发师*、美甲师、化妆师
|
|
餐饮服务人员
| 烹调师(中式*、西式*)、面点师(中式*、西式*)、调酒师*、茶艺师、餐厅服务员*、营养配餐员*、评茶员
|
|
饭店、旅游及健身娱乐场所服务人员
| 按摩师(保健*、足底)、服务员(前厅*、客房*、饭店、康乐)、插花工、盆景工、修脚师、浴室服务员、导游、讲解员、保健刮痧师
|
|
社会服务和居民生活服务人员
| 中介代理人、供水调度员、净水工、泵站运行工、管道工、物业管理员*、燃气具修理工、燃气表装修工、下水道工、自行车维修工、废旧物资加工工、劳动保障协理员、助动车装配工、自行车装配工、制鞋工、皮革加工工、皮毛加工工
|
|
种植、畜牧生产人员
| 农艺工、农业实验工、园艺工(蔬菜、花卉、果、茶、蚕桑)、加工工(粮油、棉花、蔬菜、茶叶)、家畜饲养工、农禽饲养工、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水产养殖、珍珠养殖工、水产品腌熏烤制工、菌类园艺工
|
|
盐业生产人员
| 海盐晒制工、采收工、湖盐采掘工、脱水工、精制盐工
|
|
仓储人员
| 冷藏工*、商品养护员、粮油仓储员
|
|
第五类
| 邮政和电信人员
| 业务员(邮政储蓄、集邮、特快专递)、各类邮电营业员、报刊发行员、报刊分发员、话务员*、报务员、用户通信终端销售员、邮电业务营销员、各类投递员、汇兑检查员、汇兑稽核员、邮电业务档案员、报刊零售员、邮件分拣员、邮件接发员、邮件转运员、邮件押运员
|
|
|
|
|
计算机应用人员
| 计算员高新技术、计算机操作员*
|
|
第六类
| 行政事务人员
| 秘书*、公关员*、收发员、打字员、制图员*、保安员、速录师
|
|
保育、家庭服务人员
| 保育员*、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育婴师、社会体育指导员
|
|
商业服务业人员
| 营业员*、收银员、推销员*、采购员、保管员、装卸工、保洁员、理货员、珠宝首饰营业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