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对上述学校毕业生需参加中级及以下职业技能鉴定的,应按本办法公布的《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分类收费标准》中对应的规定标准给予50%以内的减免优惠。
第六条 其它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技师类职业资格评审费:由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组成专业考评小组,在申报者参加知识和技能考核合格后,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审时收取。其中对技师和高级技师申报者,分别按每人200元和300元收取。
(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包括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资格考核认证费: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会同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劳社培就司函[2003]117号)规定,组织对本行业申报考评人员进行资格考核和认证。相应的鉴定中心,按每人200元收取考核认证费(含办理证卡等费用)。
(三)证书工本费:对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核发《职业资格证书》,每本收取工本费4元。
第七条 鉴定机构应在鉴定或收费场所,全面公示其经有权部门批准承担的鉴定职业(工种)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亮证收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凡不执行公示、亮证制度的,一律不得收费。违者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条 鉴定机构或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考(鉴定)培(培训)分离”的原则,不得对职业技能鉴定申请人既培训又考核,考培合一机构自行组织的考核鉴定,其成绩无效,并须退还申请人全部培训考核费用。
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前的培训费、教材费、资料费,均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具体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3]408号、苏财综[2003]157号)有关规定,实行收费标准备案制度,使用税务发票。其收入应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并依法纳税。
第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费、技师类职业资格评审费、考评人员考核认证费、证书工本费等,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收入应专门用于职业技能鉴定方面的开支。使用分配应遵循“谁发生、谁留用,不发生、不留用”的原则。
开支范围包括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原材料、能源消耗,设备折旧费用;证卡和题库购买(使用)、维护、年检评估费用;鉴定、考核费用以及按规定上缴上级费用等。
各级鉴定机构应从职业技能鉴定收费中,按初、中、高级鉴定每人8元(含上交国家每人4元),技师、高级技师每人100元的标准提取,缴付给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用于购置、开发、维护题库,鉴定机构年检、职业技能鉴定基础性建设等费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