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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部分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的函

  2、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其他加收规定〔以下加收标准只能在收费标准(基数)基础上另行加收,不得按起重机械收费总额加收〕

  (1)装卸桥按收费标准(基数)的20%加收。

  (2)抓斗、电磁吸盘起重机械按收费标准(基数)的20%加收。

  (3)有副钩的起重机械按收费标准(基数)的10%加收。

  (4)双小车起重机械按收费标准(基数)的20%加收。

  (5)16米及以上塔式起重机械按收费标准(基数)的20%加收,40米以上及按收费标准(基数)的40%加收。

  (6)自升塔式起重机械按收费标准(基数)的20%加收。

  3、收费计算方法:

  (1)K起为起重机械收费总系数,K1为起重机械种类系数,K2为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系数,K3为起重机械额定跨度系数。

  K起=K1·K2·K3

  (2)起重机械收费总额=(基数×K起)+其他加收费用+技术资料审查费

  (四)电梯、起重机械规程(规则)以外的其他特殊试验、检验(如用户提出的非常规试验)由双方协商收费。

  六、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监督检验、安装过程监督检验收费的其他说明

  (一)工作环境处于露天、高温(37℃以上)、有毒的分别按50、100、150元/人·天标准加收,加收的人数不得超过3人。

  (二)被检单位要求在法定节日安排检验的,按规定标准可加收5%的费用。

  (三)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费用由使用单位支付,定期检验不合格需再次检验的,其再次检验的费用按本标准的50%收取。因设备修理原因造成再次检验的,再次检验费用由修理单位支付。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及零部件委托性型式试验和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费用由委托方或产品制造单位支付。特种设备安装监督检验费用由使用单位交纳,若检验检测不合格,再次检验检测费用由安装单位交纳。

  (四)受检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申请复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指定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论与原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支付;复检结论与原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支付。其复检收费标准按相关检验收费标准执行。

  (五)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鉴定费用按定期检验的收费标准收取,并由事故发生单位预付。事故鉴定结果出来后,再由事故方统一结算支付。

  (六)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和被检单位认可,按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的,双方协议收费,并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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