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出具检验检测项目报告书的。
六、检验检测过程中的台检费在收费总额内按10%提取,不得另外向被检单位收取。
七、根据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关于
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0号)的规定,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原江苏省劳动厅《关于调整江苏省电梯、起重机械安全检验检测收费的通知》(苏价费[1997]37号、苏财综[1997]4号、苏劳护[1996]64号)中的安全检验检测收费的收费主体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检验机构,其中有关电梯起重机械制造单位监督检验和电梯、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的收费规定即行废止。
八、各检验机构应按隶属关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检验收入作为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九、各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未规定的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本函从2005年1月10日起执行。由于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比较复杂,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将根据检测成本和检验规程、规则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附件:部分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收费标准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部分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收费标准
一、部分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一)部分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出厂价格总值(万元)
| 起重机械收费
标准(%)
| 大型游乐设施
收费标准(%)
|
1000及以下
| 1.0
| 1.2
|
>1000≤3000
| 0.7-0.9
| 0.9-1.1
|
>3000≤5000
| 0.5-0.7
| 0.7-0.9
|
>5000≤10000
| 0.4-0.5
| 0.5-0.7
|
10000以上
| 0.3-0.4
| 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