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部分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的函
(苏价费函[2004]227号、苏财综[2004]168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将<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函》(苏质技监计发[2004]220号)收悉,根据国务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2]价费字496号)规定以及相应的监督检验规程、规则,现重新核定部分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一、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严格依照《条例》的规定,按照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规程、规则和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检测,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确保检验检测质量,要按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书,并对检验检测结果承担相应责任;必须获得相应资格许可,在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检验检测业务,不得超范围或重复检验检测并收费。不按国家规定的监督检验规程、规则和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检测的,不得执行本收费标准。
二、受检单位及安装、改造(大修)和维修保养等相关单位,应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并向检验机构提供包括载荷试验的配载与清理、电源及登高作业等检验现场的准备工作和便利条件。
三、检验机构出具各类检验合格证书、检验(检测)报告、验收检验报告、设计审查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牌、厂内机动车牌照等不得另行收费,如遗失需补发的按100元/份(证、牌)收取。
四、检验机构开展检验检测有以下情形的,收费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使用被检单位检测仪器、设备的,按收费标准的30%收取;
(二)对民营企业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
(三)对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和特困企业开展的检验检测,应减半收费,特殊情况可予以免收。
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和检验机构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收费。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检查、验收,上级部门下达抽检任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