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对社会团体会费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苏价费[2004]320号、苏财综[2004]102号)
徐州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市物价局《关于对社会团体会费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徐价费[2004]130号)收悉。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政策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社会团体会费不属于政府收入,不应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包括个体劳动者协会收取的会员会费),也不再实行收费许可证登记制度,已向社会团体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应收回或注销其“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