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收费的复函
(苏价费函[2004]160号)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申请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强制培训收费立项的函》(苏公厅[2004]552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二十四条和公安部71号令第
四十七条的规定,同意对在一个记分周期累计积分达到12分,参加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的违法驾驶人员按每人每期200元的标准收取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强制培训费,教材资料费按实另收。
二、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苏价费[2002]224号、苏财综[2002]90号)中“交通法规教育费”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