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物价局、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卫生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等关于疫苗接种价格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1月3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3日)徐州市物价局、徐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儿童免疫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徐价费[2004]184号、徐财综[2004]72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市有关单位: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苏价费[2004]169号、苏财综[2004]47号“关于儿童免疫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及苏价费(2004)400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儿童计划免疫保偿费标准政策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儿童免疫工作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我市儿童计划免疫保偿费及计划外免疫服务收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儿童计划免疫保偿费标准。考虑到增加接种用一次性注射器、口杯、接种证等耗材费用,儿童计划免疫保偿费调整为:城市儿童每人85元、农村儿童每人75人。(含乙肝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麻疹疫苗、百白破三联疫苗、卡介苗、乙脑疫苗、流脑多糖体疫苗等7种疫苗)。收取保偿费后,不得再向被接种方以任何理由收取疫苗费、接种费、一次性材料费、接种证工本费等费用。
二、计划免疫保偿期内(0-7岁儿童)发生相关传染病的赔偿由市卫生局按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对未参加计划免疫保偿儿童开展计划免疫规定的接种时,免收疫苗费,只收取接种费,具体标准为:注射每人次4元(含一次性注射器),口服疫苗每人次2元(含一次性口杯、小勺)。
四、接种机构接受个人要求开展的计划免疫程序之外的免疫接种,可以向接种方收取接种费和疫苗费,接种费最高为注射每人次3元。(含一次性注射器);口服糖丸疫苗最高每人次1元,(含一次性口杯、小勺)。疫苗费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儿童计划免疫IC卡、接种证不得收取费用,已收取工本费的县(市)、区应予取消。
六、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之有抵触的应予废止。各县(市)、贾汪区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标准。市各有关单位接文后,应及时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规定进行价格公示。儿童计划免疫保偿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依据,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