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相关部门对资源综合产品的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c、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加计扣除
4.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1)业务概述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主要政策依据
《
企业所得税法》第
三十条、条例第
九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c、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d、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e、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f、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g 、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h、中介机构鉴证报告
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1)业务概述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2)主要政策依据
《
企业所得税法》第
三十条、条例第
九十六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议意见(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需要提供,其他企业不需提供)
c、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d、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e、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f、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5.1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
(1)业务概述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主要政策依据
《
企业所得税法》第
三十一条、条例第
九十七条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深圳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d、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等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