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主要政策依据
《
企业所得税法》第
二十七条、条例第
八十七条、条例第
八十九条
《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批准证明文件
c、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证明材料
d、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1)业务概述
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2)主要政策依据
《
企业所得税法》第
二十七条、条例第
八十八条、条例第
八十九条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证明材料
c、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1)业务概述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主要政策依据
《
企业所得税法》第
二十七条、条例第
九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实际发生的技术性转让所得明细表
c、取得经有权认定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复印件
d、开具的发票原件、复印件
3、减计收入
3.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1)业务概述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2)主要政策依据
《
企业所得税法》第
三十三条、条例第
九十九条
《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