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
(1)业务概述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b、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c、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三项是指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及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批复及经批准的改制方案
d、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f、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g、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
h、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2、减免所得额
2.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业务概述
a、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③中药材的种植;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⑤牲畜、家禽的饲养;⑥林产品的采集;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⑧远洋捕捞。
b、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主要政策依据
《
企业所得税法》第
二十七条、条例第
八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相关部门核发的证书、批准证明文件或其他可证明从事减免项目生产经营的资料
c、远洋渔业企业应报送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渔业企业应报送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d、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1)业务概述
企业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