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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5、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5.1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

  6、抵免所得税额

  6.1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

  7、加速折旧

  7.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一、报批类税收优惠事项

  (一)业务概述

  报批类税收优惠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的税收优惠。纳税人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相应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二)申请时限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税收优惠的,应当在办理年度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由区(分)局负责审批的,纳税人应在次年4月3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局负责审批的,纳税人应在次年3月31日前提出书面申请。

  (三)审批工作流程

  1、由区(分)局负责审批

  (1)办税服务厅受理岗受理审核

  a.纳税人申请资料齐全、填写无误,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b.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c.将申请表格内容准确录入CTAIS系统,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

  d.将资料清单及提交的资料打包交数据中心。

  (2)税源管理科减免税管理岗

  a.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及减免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

  b.审核纳税人申请的税收优惠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c.根据审核情况,签署岗位意见。

  (3)税源管理科科长岗

  a.审核申请表格及附报资料;

  b.审核上一环节岗位意见并签署科室意见。

  (4)主管局长岗

  审核相关资料并签署意见终审。

  (5)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

  a.根据审批结果,对审核通过的纳税人制作批准通知书或不予批准通知书;

  b.将文书及时送达纳税人

  2、由市局负责审批

  属于市局终审的税收优惠事项,在完成主管税务机关的受理、审核流程后(流程同上),由主管局长岗签署意见,报市局所得税处审批。

  (1)市局所得税处综合业务岗

  市局所得税处综合业务岗审核相关资料,签署意见,报处长岗审核;

  (2)处长岗

  处长岗审核后报市局主管局长审批

  (3)市局主管局长岗

  市局主管局长终审

  (4)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

  a.根据审批结果,对审核通过的纳税人制作批准通知书或不予批准通知书;

  b.将文书及时送达纳税人

  (四)报批类税收优惠事项内容

  1、再投资退税审批

  (1)业务概述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1)退税的书面申请和《再投资退税申请表》;

  (2)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的企业,必须提供下列各项资料的正本及其复印件:

  1)营业执照及工商物价信息部门出具的注册资本变更通知书;2)企业董事会作出的股利再投资决议;3)企业记录利润再投资过程的会计凭证;4)再投资利润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5)企业再投资当期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银行存款汇总表;6)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检查结论书(未经税务机关检查的,提供企业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至利润再投资前一年度的审计报告;8)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资格认定证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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