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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明码标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商品经营者应当以商品标价签的形式,在经营商品的显著位置,标明商品名称、计价单位和销售价格等主要内容。有产地、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经营者还应当同时标明。

  第八条 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以服务价目表的形式,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名称、服务的主要内容和服务价格等。
  经营者应当在消费发生前,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价目表,或提示消费者所要求服务的价格。

  第九条 经营者收购农副产品或废旧物资等,应当公示收购的品名、规格、等级、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等内容。

  第十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以收费公示牌(表、册)的形式,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的项目名称、对象(范围)、标准和依据(批准机关和文号)等内容。
  属于缴费对象可以选择的非赢利性服务收费项目的,应当标明“自愿选择”。

  第十一条 价格和收费标准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
  价格变动或者收费标准、内容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相应的标价内容。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明码标价的内容,可以使用其他语言文字,但都应当有中文标示。

  第十二条 提倡采用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第十三条 组合商品可以拆分为多件商品的,经营者应当同时标示每一件商品的名称和价格。
  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的,经营者应当同时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

  第十四条 经营者使用的价格表示,与本办法第七、八、九条的规定不相同的,应当同时以醒目的书面方式,说明该价格表示的具体内容、比较依据等。

  第十五条 标示价格有附加条件的,经营者应当使用与价格标示同等色彩、同等或更大的字体明确标示。
  采取价外馈赠等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确切标明馈赠的品名规格、数量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数量和方式等内容。有馈赠及履行限制条件的,也应当同时标示限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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