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明码标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价检[2004]196号)
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
现将《江苏省明码标价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2001年2月7日省物价局印发的《江苏省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苏价法[2001]38号)届时同时废止。
贯彻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物价局(检查分局)联系。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明码标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和收费行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收购和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行为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必须按照本办法实行明码标价(收费公示)(以下统称明码标价)。
宣传告示、经营或收费等场所以及互联网上涉及价格和收费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承办具体工作。
商品和服务的明码标价按行政区划实行属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明码标价按价格监督检查分工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有权监督检查下级管辖的单位。
第五条 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有权监督明码标价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各类市场的主办者,应当协助价格主管部门贯彻明码标价规定。
第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提倡并鼓励经营者推行明码实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