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删除“三、配合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中的第141、194、195等三项:
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生效日期
| 配合实施的执法机构
| 为主负责实施的机关
|
141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 国家国动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建设部、财政部(国人防办〔2003〕18号)
| 2003.2.21
| 规划、计划、建设、财政等部门
| 县级以上人防办
|
194
| 《关于治理太湖流域杭嘉湖骨干工程集资办法的通知》
| 省政府(浙政发〔1992〕152号)
| 1992.1.1
| 财政等有关部门
| 税务部门
|
195
| 《关于钱塘江中游“三江”治理标准江堤工程集资办法的通知》
| 省政府(浙政发〔1993〕183号)
| 1993.1.1
| 财政等有关部门
| 税务部门
|
三、《通知》附件3:浙江省财政厅行政执法职权及其法律依据的调整内容
(一)对“二、行政监管(十一)专项资金支出的监督管理”删除以下内容:
“1.《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第
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农业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制定有关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