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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省财政厅行政执法职权和执法依据的补充通知


  (四)删除“三、配合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中的第141、194、195等三项: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日期

配合实施的执法机构

为主负责实施的机关

141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国家国动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建设部、财政部(国人防办〔2003〕18号)

2003.2.21

规划、计划、建设、财政等部门

县级以上人防办

194

《关于治理太湖流域杭嘉湖骨干工程集资办法的通知》

省政府(浙政发〔1992〕152号)

1992.1.1

财政等有关部门

税务部门

195

《关于钱塘江中游“三江”治理标准江堤工程集资办法的通知》

省政府(浙政发〔1993〕183号)

1993.1.1

财政等有关部门

税务部门



  三、《通知》附件3:浙江省财政厅行政执法职权及其法律依据的调整内容
  (一)对“二、行政监管(十一)专项资金支出的监督管理”删除以下内容:
  “1.《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农业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制定有关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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