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省财政厅行政执法职权和执法依据的补充通知
(浙财法字〔2008〕15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有关单位:
2008年我厅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省法制办的要求,制定了《关于重新公布省财政厅行政执法职权和执法依据的通知》(浙财法字〔2008〕13号,以下简称《通知》)。由于行政执法依据变化,根据财政部和省政府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我们对《通知》附件中相关内容进行了梳理调整(对部分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仍一并纳入行政执法依据)。现将有关调整的内容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重新公布省财政厅行政执法职权和执法依据的通知》附件的调整内容
浙江省财政厅
二○○八年七月九日
附件:
《关于重新公布省财政厅行政执法职权和执法依据的通知》附件的调整内容
一、《通知》附件1:浙江省财政厅行政执法资格及法律依据的调整内容
对“一、法定行政机关”的主要法律依据增加:
3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央编办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财税〔2007〕163号)第
四条
34.《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8〕38号)第
二条。
二、《通知》附件2:浙江省财政厅行政执法依据目录的调整内容
(一)删除“二、本机关为主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中的61项:
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生效日期
| 负责实施的执法机构
| 配合实施的机关
|
61
|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
| 财政部(财农〔2001〕42号)
| 2001.5.22
| 财政部门
| 农业各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