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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游览参观点有关门票价格问题的通知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游览参观点有关门票价格问题的通知
(徐价服[2004]155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园林风景管理局、文化局、淮塔  管理处、泉山森林公园管理处,市区各游览参观点:
  为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行为,维护我市优秀旅游城市形象和旅游价格秩序,根据《江苏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游览参观点有关价格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明确定价权限。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各游览参观点,为方便游客,设置年(季、月)票、一卡通、或将普通门票和特殊参观点门票或相邻的游览参观点门票合并成联票的,应报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景点导游讲解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游览参观点按照成本补偿原则自行确定,或由主管部门在行业内确定统一的标准。旅游团体票价优惠折扣幅度由游览参观点自行确定。
  二、统一优惠规定。各游览参观点对现役军人、老年人、学生团体、儿童、残疾人及特困群体等游客,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游览优惠规定。游览参观点经价格部门批准的临时大型活动门票价格,对现役军人、老年人、残疾人及特困群体原则上仍按原门票优惠价格执行,确因投资大,差价较大,需补差价的,应报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儿童进入游览参观点,身高不足1.2米(含)的免票,身高在1.2米至1.4米(含)的半票,身高1.4米以上的全票。
  三、加强价格管理。游览参观点内举办临时展览和园事活动的,门票价格原则上不作调整。对经费投入较大的展览、园事活动需临时调整门票价格的,应报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凡在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期间举办临时展览和园事活动需提高门票价格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批。每年临时调整门票价格的园事活动原则上不超过二次,累计时间不超过三个月,门票加价一般不超过其日常票价的50%。为游览参观点服务配套的公厕应免费向游客开放,一律不得收费。
  四、规范明码标价。游览参观点普通门票、特殊参观点门票及联票必须同时公示,由游客自愿选择。参观点应当在售票处显著位置悬挂价目表,标明门票种类、游览项目、价格、售票办法及优惠票价的优惠对象、幅度等。境外游客较多的游览参观点还应当分别用中、英文或两种以上文字标明上述规定的内容。游览参观点门票的票样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严禁用加盖印章形式在票面上标示价格。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之外,在出售门票时不得强行代收保险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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