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煤热价格联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价管[2004]157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区各热电生产企业:
按照省物价局要求,根据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蒸汽销售价格的通知》(徐价管[2004]79号)精神,现将《徐州市市区煤热价格联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徐州市市区煤热价格联动暂行办法》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徐州市市区煤热价格联动暂行办法
为科学制定热(蒸汽,下同)价,建立以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热价形成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定价目录》及江苏省物价局苏价工[2004]117号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联动原则
1、随煤价的上升或下降,而相应提高或降低热价。
2、热价调整,应兼顾供用双方利益。因煤价上升而导致生产成本的增加,由供用双方按比例共同承担。
3、保持热价的相对稳定,价格调整要有一定的时间间隔。
二、联动办法
1、煤炭、蒸汽联动基价:煤炭(标煤,下同)平均含税进厂价每吨574元,工业用蒸汽(汽轮机出口压力8公斤)售汽价格每吨120元。
2、供用双方承担比例:为促进热力生产企业强化内部管理,减轻用户负担,当煤炭价格高于基价时,高于部分的80%通过提高蒸汽价格由用户消化,20%部分由蒸汽生产企业自行消化;当煤炭价格低于基价时,100%下调蒸汽价格。
3、联动比价:煤热价格联动比价按吨标煤售汽量计算。经测算,市区吨标煤平均售汽量为7吨。
4、蒸汽价格变动上下限:当煤价变动可引起吨汽价格变动超过5元时,启动联动办法,不满5元时蒸汽价格不作变动;吨汽价格变动超过15元时按15元调整,超过部分推移下一期解决。
5、调价间隔时间:为适当控制调价频次,保持价格相对稳定,两次调价间隔时间不少于2个月。
三、联动制度
1、建立煤炭价格变动监测制度。为真实反映煤价的变化,对煤炭价格实行定期监审,即:所有热电生产企业于次月10日前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上月煤炭价格、购煤量(以结算发票为准)等资料(见附表);价格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数据实行不定期督查,并加强市场煤价的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