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沛县北网销售电价的通知
(徐价管[2004]161号)
沛县物价局、供电局,大屯煤电集团公司: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价管理调整厂网电价的紧急通知》(苏价工[2004]219号)精神,决定同步调整沛县北网销售电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除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商业照明用电等价格不作调整外,其他行业的用电价格在现行销售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提价2.6分,大工业的基本电价按江苏电网销售电价执行。
二、为了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运用价格杠杆,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具体分类见附件)试行差别电价。对上述行业中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类企业,电价随工业电价统一调整;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电价在统一调整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再分别提高0.02元和0.05元。电石行业中排放不达标企业调价时先按淘汰类电价执行,整改后经省环保部门验收排放达标的,1999年9月1日以后建设的电石生产装置,改为执行限制类电价,其余企业改为执行允许和鼓励类电价。2004年底排放仍不达标的,要坚决予以淘汰。以上政策自实施之日起暂执行一年。具体由你们商有关部门在供电范围内自行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