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发《部分木材、人造板材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苏价费[2004]152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南京林业大学: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新增部分产品检验项目收费标准备案的报告》(苏质技监计发[2003]91号)和南京林业大学《关于南京林业大学人造板检测收费标准的申请报告》(南林财[2003]09号)悉,现将新制定的《部分木材、人造板材质量检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分木材、人造板材质量检验收费标准》为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委托性检验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本收费标准,但提高幅度不得高于50%。
二、本通知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接文后,请各级检测、检验机构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按《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公示的暂行规定》(苏价检[2003]217号)的要求实行收费公示,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验收入作为预算外资金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