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图书馆收费问题的批复
(苏价费[2004]139号、苏财综[2004]46号)
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图书馆收费问题的请示》(宁价费[2004]052号、宁财综[2004]72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图书馆开展服务收取的费用,如属于《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规定应转为经营性收费的行为,应按规定作为经营性收费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部门核定。除此以外,图书馆的其他补偿性收费项目,如图书证工本费类、图书损失赔偿费类等收费项目,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委托当地财政、物价部门根据成本核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