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拘留人员伙食费标准的复函
(苏价费函[2004]66号、苏财综[2004]52号)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拘留人员生活医疗收费标准的函》(苏公厅[2003]635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核定拘留人员伙食费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8元。
二、拘留人员看病、住院的医疗费、药费、体检费等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不得另收卫生防疫、现场消毒等费用。
治安拘留所应严格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相关费用,接文后即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按《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苏价费[2004]100号)的要求,实行收费公示。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收入作为预算外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