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医疗机构门诊挂号、费用结算IC卡不得收费的通知
(苏价费[2004]160号、苏财综[2004]44号)
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最近,我们陆续接到有关医院要求批准其门诊挂号、费用结算使用IC卡收费的请示。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928号)有关公用性服务行业推广使用IC卡(包括与金融企业联合发行)所需费用,通过对用户的服务价格补偿,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费用的规定,我省医院门诊挂号、费用结算使用IC卡,不得向患者个人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