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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物价局关于核定邳州市宏通客运总站站级标准和收费标准的批复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核定邳州市宏通客运总站站级标准和收费标准的批复
(徐价服[2004]105号、徐交运[2004]93号)


邳州市物价局、交通局:

  你们《关于邳州市客运服务中心宏通客运总站等级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请示》(邳价报[2004]49号、邳交[2004]16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颁布《江苏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价工[1997]35号、苏交运[1997]8号)规定,依据“江苏省汽车客运站站级标准评定条件”,经实地审核,现批准邳州市客运服务中心宏通客运总站为二级车站。该站按照苏价工 [1997]35号、苏交运[1997]8号及苏价服[1997]240号文件规定的二级车站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并到当地申领《收费许可证》。车辆停放费(已收取客运代理费的车辆不再收取停放费)、行包装卸费费率标准由你们制定,报市备案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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